液體、壓縮氣體、凝膠狀物體及粉狀物品
- 凝膠狀物體﹕如髮膠、沐浴露
- 乳霜及液體﹕如太陽油、香體露、化妝水、乳液、酒精消毒劑
- 膏狀物體﹕如牙膏、凡士林
- 壓縮泡沫及噴霧﹕如剃鬚泡沫、壓縮香體露、香水、補水噴霧、頭髮定型噴霧
- 食品﹕如水、乳酪、湯、糖漿、果醬
- 液體化妝品﹕如粉底、粉底液、脣彩
每名旅客只可攜帶每項總容量不得超過 100 毫升並載於一個容量不超過 1 公升的容器,若用大於100毫升的容器,即使未裝滿,亦不可以手提行李形式登機。過海關時須拿包裝好的液體出來檢查。
包裝你的物品
請使用可再封口的透明膠袋或透明容器裝載你的液體:
- 高度及闊度不得超過 20 厘米/8 英吋
- 必須為透明及可再封口
- 物品必須妥善放於膠袋或容器內
- 膠袋關閉時必須繫好
- 每名旅客一個膠袋
- 膠袋必須與手提行李分開擺放以作保安檢查
沒有規限
以下物品如擬於旅程期間使用,可於手提行李攜帶超過 100 毫升的數量,惟須擺放出來作保安檢查。
- 旅程必需的藥物,如糖尿病藥物
- 嬰兒食品,膏狀或液體形式(若你與嬰兒同行)
- 餵哺母乳的媽媽所攜帶的母乳,不論嬰兒同行與否
- 非液體化妝品,如唇膏、粉餅及固體香體露
請注意:上述例外情況須經保安檢查驗證。
免稅商品
你可於免稅店購買不限容量的液體、壓縮氣體及凝膠狀物體,並以手提行李形式攜帶,惟你須保留購買單據,並存放於密封的防干擾包裝袋中。請注意:部分免稅店於購物時或不會提供密封的防干擾包裝袋。
備用電池
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(包括鋰電池、外置充電器、鹼性乾電池)
例子:
- 流動電話電池
- 外置充電器 (尿袋)
- 相機
- 腕表
- 流動音樂播放器
- 手提電腦。
中型鋰電池
例子:
- 手提電腦增量電池
- 專業影音器材使用的電池
- 可攜式氧氣濃縮機等可攜式醫療裝置
大型鋰電池
例子:
- 設於電動車及混合動力汽車內的工業器材
- 移動裝置及電動車。
- 電動雙輪滑板
- 風火輪
- 平衡車及mini-Segway平衡車
- 其他平衡滑板車
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(包括鋰電池、外置充電器、鹼性乾電池)
- 小型手提電子器材,如手提電話、平板電腦等,在開啟「飛行模式」並關閉無線網絡功能後便可於飛機飛行期間使用
- 每位旅客另可攜帶 20 件備用電池
- 必須正確擺放(不論是以原裝零售包裝包裹,還是以膠帶包上電極,抑或存放於獨立膠袋內)
中型鋰電池
- 每位旅客另可攜帶 2 件備用電池
- 必須正確擺放(不論是以原裝零售包裝包裹,還是以膠帶包上電極,抑或存放於獨立膠袋內)
大型鋰電池
禁止作為行李攜帶
*禁止於任何行李中攜帶鋰容量超過 2 克(如 C 型及以上電池)的不可充電型電池,並必須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例 (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) 作為貨物申報及運送。
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(包括鋰電池、外置充電器、鹼性乾電池)
- 手提電話、平板電腦寄艙時必須完全關閉。
- 寄艙行李中嚴禁攜帶任何類型的備用電池。這包括但不限於鋰電池、鹼性電池及乾電池。
- 以寄艙行李攜帶並載有鋰電池(每件不超過 100 瓦時或 2 克)的設備的數目上限為每名乘客 15 件,每件行李最多 15 件。
中型鋰電池
- 可以攜帶,但須置放於有關設備之內
大型鋰電池
禁止作為行李攜帶
*禁止於任何行李中攜帶鋰容量超過 2 克(如 C 型及以上電池)的不可充電型電池,並必須按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危險物品規例 (IATA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) 作為貨物申報及運送。
因健康、年齡或暫時性問題 (例如肢體受傷) 而行動不便的旅客,使用鋰離子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輔助行動工具。
請聯絡航空公司查詢。
指甲鉗
6厘米以下的指甲鉗、圓頭指甲鉗及圓頭剪刀(刀鋒不超過5厘米),以及刀片置於卡糟中的安全型或用後即棄的剃鬚刀,均屬豁免,能以手提/寄艙行李形式攜帶。
6厘米以上的指甲鉗、圓頭指甲鉗及圓頭剪刀(刀鋒不超過5厘米)須放入寄艙行李。
酒精
須是零售包裝,酒精含量為 24-70%。每名旅客可攜帶的總容量淨額為 5 公升 (寄艙行李 + 手提行李)
酒精含量須為 24-70%。每名旅客可攜帶的總容量淨額為 5 公升 (寄艙行李 + 手提行李)
電子香煙
只可以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行李內。旅客不得在航班內使用。機上不得為電子香煙或其電池充電。
電子香煙必須獨立保護以防意外啟用。
請注意,電子香煙嚴禁進口香港、印度、新加坡及台灣。
不得存放在寄艙行李內。
打火機/ 火柴
除中國、孟加拉國及印度外,乘客可攜帶一小包安全火柴或一個點煙打火機,但僅限於個人使用。
若你前往美國/由美國出發,不可攜帶直衝打火機。
請注意:打火機燃料及替換燃料均被分類為禁止物品。
只可以隨身攜帶或放置於手提行李內。旅客不得在航班內使用。
不得存放在寄艙行李內。
充氣物品
充氣物品,包括籃球等運動用之充氣球類,除非經已洩氣,否則均不被接納作為寄艙或手提行李。
食品
不同國家對進口食品均有不同海關要求。若你計劃於寄艙或手提行李中攜帶食品入境,建議你先向前往國家的有關當局查詢。
為顧及其他旅客權益,味道強烈的食物,包括榴槤及波羅蜜(或稱大樹菠羅),均禁止攜帶在手提及寄艙行李中。
發熱產品
乘客不得攜帶含有不可拆卸鋰金屬、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的發熱產物於手提或寄艙行李中。
例子:潛水燈、發熱外套、燙髮器
眩暈裝置
乘客不得攜帶於手提或寄艙行李中。
例子:電槍、電擊短棒、胡椒或辣椒噴劑、催淚氣體、酸性噴劑、殺蟲劑等可使人喪失活動能力及機能的化學物。
爆炸物及可燃物質和裝置
乘客不得攜帶於手提或寄艙行李中。
例子:煙花、派對紙花炮、玩具槍火藥帽等煙火類製品。
手槍、槍械、 釋放發射物而造成嚴重傷害的裝置
- 各類槍械,例如手槍、左輪手槍、步槍、獵槍
- 玩具槍、可被誤會為真正武器的槍械複製品或仿製品
- 槍械的組件,望遠瞄準器除外
- 壓縮氣體及二氧化碳槍,例如手槍、霰彈槍、步槍及 BB 彈
- 閃光信號槍及發令槍
- 弓、弩、箭
- 魚叉及魚槍
- 彈弓及彈射器
不可放入手提行李內
若你計劃將任何有關物品放入你的寄艙行李,請先向香港民航處查詢。
有尖端或鋒利邊緣而可以用來造成嚴重傷害的物品
- 用以切割的物品,例如斧頭、手斧及砍刀
- 冰斧頭及冰鑿
- 剃刀
- 美工刀
- 附有任何長度刀片的刀(圓頭鈍刀除外)
- 由支點計算刀片長度超過 6 厘米的剪刀
- 有尖端或鋒利邊緣的武術器材
- 劍及軍刀
- 雨傘*
*僅適用於從菲律賓出發的航班。
不可放入手提行李內
可放入寄艙行李。
工匠工具
- 撬棍
- 鑽及鑽頭,包括無線便攜式電鑽
- 附有長度超過 6 厘米的刀片或手柄而可用作武器的工具,例如螺絲刀及鑿子
- 鋸,包括無線便攜式電鋸
- 小型噴燈
- 槍栓及釘槍
不可放入手提行李內
可放入寄艙行李。
鈍器
- 棒球及壘球棒
- 球棒及棍棒, 例如短警棍,皮革鉛頭鐵棍及軍紀棒
- 武術器材
不可放入手提行李內
可放入寄艙行李。
需要目視核實的受管制物品
- 彈藥 – 每人可攜帶總重量不超過 5 公斤(11 磅)的數量,僅限於個人使用,不包括具爆炸性或易燃發射物的彈藥
- 雪崩救援背包
- 露營爐具及燃料容器(內載易燃液體燃料)
- 監察設備的化學劑
- 乾冰 – 每人可攜帶不超過 2.5 公斤(5 磅)的數量
- 水銀氣壓計或溫度計
- 小型非易燃氣體氣缸
- 電池驅動的輪椅或設有密封式電池或鋰電池的其他類似行動裝置
- 鋰電池驅動的電子器材,例如手提電子醫療器材、 攝錄機、相機、手提電腦(超連結至 #4)
- 內含鋰離子電池(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)或
- 內含鋰金屬電池(超過 2 克但不超過 8 克)
- 內含鋰電池的保安類設備
- 備用鋰電池
- 超過 100wh 但不超過 160wh 或
- 超過 2 克但不超過 8 克
可於寄艙或手提行李中攜帶,須過海關。
可於寄艙或手提行李中攜帶,須過海關。